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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立法规定窃取QQ等账号可追究刑责
发布时间:2014年1月7日
个人窃取他人邮箱、QQ等密码,将面临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7日通过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首次作出了这样的立法规定。
    以前,一些人可能觉得窃取他人的QQ或邮箱密码不是什么大事儿。以后,这样的行为在辽宁将属于违法,甚至因此身陷囹圄。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允许侵入信息系统;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提供专门用于实施侵入、非法控制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3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确定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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