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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殴打小贩其领导或被追究刑责
发布时间:2014年1月7日
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城管条例》)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明确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的粗暴执法,如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当事人物品被明令禁止。
  明确职责和管辖范围
  《城管条例》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界定为“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相对集中行使有关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对有关违法行为统一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城管条例》明确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违反林业管理规定,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对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予以执行。
  打骂当事人将被究责
  《城管条例》规定,在执法措施和规范方面,“综合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为法人或者能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个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辖区居委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辖区居委会协助通报;通知社会保险、保障性住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共征信等机构将当事人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法律责任方面,《城管条例》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情形包括: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的;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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