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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陈某涉嫌诈骗罪办理律师委托手续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陈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永州某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到辩护律师后,辩护律师依法前往看守所回见了嫌疑人,与办案机关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后,认为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定性错误,不够成诈骗,而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金额在5万以上的,将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本案来讲,属于情节非常轻微,可以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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