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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射死刑有什么观点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4日
注射死刑是用以替代枪决的一种更为文明化的死刑执行方式,由1997年1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它是“非剧毒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间,生理上无痛苦反应”。注射死刑需要注射执行室和专门设备器材。注射药物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配制提供。大家对施行注射死刑有啥观点呢?找法小编为大家整理以下几个观点,仅供参考:

  反对观点

  采取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并非通常所想象的“有百利而无一害”。当今世界各国,采取注射死刑的却寥寥无几,那些法治先进国家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谨小慎微”,甚至视同如安乐死、堕胎、同性恋等问题一般,立法上不敢贸然推行,其原因除了注射本身并非“毫无痛苦”以及对物质技术条件的高要求外,一个重要的障碍就在于普通民众的思想观念。因为在常人的潜意识里,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采取如此“温柔”的行刑方式,无异于对其犯罪行为的“纵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死刑执行方式的改变往往就像死刑存废一样,历来颇受争议。

  自从立法确立注射死刑之日起,社会上就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认为死刑执行的作用在于惩罚和威慑,枪决无疑是最合适的选项,注射死刑则与民众心中传统的报应观相去甚远。甚至不少司法界和法律界人士也认为,死刑威慑力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有助于阻止其他有潜在犯罪意识的人实施犯罪,而注射死刑不仅难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且对受害人也不公平,还不足以平民愤,不利于宣泄人们心中的仇恨。这些质疑归根结底都在于传统刑罚报应观根深蒂固。

  赞成观点

  中国对注射死刑的推进,意义不仅仅局限于行刑方式的人性化,更有助于增进民众刑罚观念的改变,为中华法治的文明进步输出良好的心理基因。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法律人作出更为细致的说服和阐释,引导民众培育先进的刑罚观念和法治理念。

  站在人类文明史的长河中,不难发觉刑罚报应观的“利小势微”。早在200多年前,贝卡利亚就深刻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刑罚的这种必定性意味着:无论如何,只要你犯罪了,就必然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犯罪人以交付自己的部分权利、自由乃至生命作为犯罪行为的必定代价,从而消除怨恨维护社会均衡。对死刑犯而言,生命被合法剥夺就预示着其已经为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所以,在不得已由国家“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时,死刑的目的仅仅在于合法地结束犯罪人生命,而不在于以何种痛苦的方式去结束。无论生前的行为多么罪恶,在面临国家安排的合法死亡时,用终结生命的残忍度去实现刑罚的报应性功能,甚至讲求对犯罪的震慑效应,都是不人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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