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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不应设置期限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4日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几乎所有的诉讼行为,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近几年,有些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之后,一直迁延不决甚至一拖数年,引发公众猜测,甚至招致一些批评。例如山东聂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湖南曾某杰集资诈骗案、沈阳小贩夏某峰刺死城管案等。有学者提出,死刑复核程序应当设置期限。笔者认为,死刑复核程序不应当设置期限。

  首先,人类认识能力毕竟有限,再清楚的事实也可能发生认定上的错误;但人类科技进步日新月异,认识能力的提高可谓一日千里,因此如果确属冤案,案件拖得越久,越有可能最终水落石出;而一旦核准,若铸成大错,将无可挽回。毛泽东说了:“历史证明:一颗人头落地,那是再也长不出来的。”只要人头没有落地,就随时存在挽回的可能。

  其次,死刑本应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死刑的适用应当而且实际上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报应观念;那些所谓恢复性司法、教育改造理论,在死刑问题上都是没有市场的。报应观念又在一定程度上基于愤怒、仇恨等非理性情感。这些情感是可以随着时间的消亡而消退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核准越往后拖,越有助于人们逐渐回归理性,最终以理性的眼光审视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在这样的前提下,最终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裁定也将是最审慎的决定。死刑复核程序就是慎杀政策的体现,就应当没有期限。对于死刑而言,最终决策者什么时候考虑清楚了,什么时候再做出决定;如果一直没有考虑清楚,就一直不要做出决定;这一任没有考虑清楚,可以留给下一任去考虑;若是永远没有考虑清楚,就永远不要做出决定。

  死刑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对于死刑案件被告人而言,最坏的结果就是核准其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晚一日核准,被告人就多一分生存的希望。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不设置期限,不存在侵犯人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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