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刑诉常识 > 新闻详细
最高法编造恐怖信息刑事司解今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4年1月7日

公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6种情形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自9月3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共6条,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上作出了统一规定。据介绍,该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司法解释第2条采取列举的方式,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居民生活秩序、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方面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6种情形。

这6种情形包括: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3、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4、造成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司法解释同时对何为虚假恐怖信息给予明确界定,即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版权所有: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备案序号:湘ICP备10010089号
联系地址:长沙市湘江中路万达C2写字楼17层,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电话:15274817560,传真:0731-85811205
本站关键词:长沙刑事律师,长沙刑事辩护律师,湖南刑事律师,长沙著名刑事律师,长沙知名刑事律师,长沙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