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法定罪名 > 新闻详细
强奸6旬老太未遂 穿错鞋留罪证
发布时间:2014年1月2日

强奸6旬老太未遂  穿错鞋留罪证

  基本案情:

  南阳市南召县白土岗镇一农民石某,和妻子离婚后寂寞难耐,雨夜趁停电翻墙进入同村一独居年近六旬妇女王某家中,欲对其实施强奸。受害人呼喊邻居,做贼心虚的石某慌乱逃走时,错穿了一只受害人的拖鞋。昨日,石某被南召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未遂)犯罪批准逮捕。

  8月18日晚11时许,蒙蒙细雨中,石某趁停电之际翻墙进入同村独居年近六旬的妇女王某家,欲对其实施强奸。刚入睡的王某听到动静,拿起枕头边的手电筒打开一看,见同村的石某已站在自己床边。王某刚想喊叫,石某就用手将其嘴捂住,后石某一只手捂着王某的嘴,另一只手去脱王某的裤子。趁石某分神之机,王某终于大声喊出“救人”。邻居听到呼喊后,一边回应一边往王某家赶。闻讯,石某松开手穿上鞋就跑,慌乱中竟错穿了一只王某的拖鞋。

  邻居帮忙报警,石某被抓获后,拒不供认自己涉嫌强奸犯罪。后来,面对自己遗留在王某家的拖鞋,不能自圆其说的他不得不低下了头,供认了意图强奸王某的犯罪事实。

  相关法律知识:

  强奸未遂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版权所有: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备案序号:湘ICP备10010089号
联系地址:长沙市湘江中路万达C2写字楼17层,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电话:15274817560,传真:0731-85811205
本站关键词:长沙刑事律师,长沙刑事辩护律师,湖南刑事律师,长沙著名刑事律师,长沙知名刑事律师,长沙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