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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刘某涉嫌盗窃案办理律师辩护委托协议
发布时间:2011年5月1日
    2011年1月21日14时许,因故被单位辞退的被告人刘XX到其原工作单位长沙市XX区某工厂宿舍楼305室收拾自己行李时,不满单位的辞退决定却将怨气撒到工友身上。他趁工人上班宿,舍无人之机,先溜至404室,将被害人李某放在自己床边桌子上的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又回到405室将被害人宋某某的手机盗走。经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57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720元。

    2011年2月23日,被告人刘XX因害怕 ,便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XX所盗笔记本电脑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

    律师看法:本案涉及金额属于数额较大,达到盗窃罪入罪标准,但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且能积极的退赃,应对其从轻处理,预计本案刘某被判处1年左右有期徒刑,缓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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