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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情形:( 1 )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 )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 )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 )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行为人有上述行为后,还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构成本罪。换言之,我国刑法规定的目的犯,必须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实践中案件情况复杂,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2》指出,认定情况应结合:(1)主体资格真实性;(2)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3)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4)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行为;(5)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6)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7)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方式。(8)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等方面加以综合判定。
 
  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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