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法定罪名 > 新闻详细
男子多次寻衅滋事获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4日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廖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1、2018年2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廖某及曹某等人在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某夜宵店吃夜宵,期间廖某强行要求曹某喝下三碗啤酒并威胁称不喝就让其进医院,曹某听后用啤酒瓶砸向廖某头部,并将廖某推倒。后被告人廖某到厨房拿出菜刀将曹某逼在夜宵店内的房间墙角,并用菜刀朝曹某头部砍了一刀、背部两刀,致曹某受伤。

  2、2018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廖某与朋友吃完夜宵后来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酒店,期间廖某无故拿一个烧水壶朝正在睡觉的保安郑某头部砸了一下。经鉴定,郑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2018年12月3日晚9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请朋友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某店吃夜宵,期间要求赊账未果。后被告人廖某对店内的汤碗、烤炉进行打砸,并用啤酒瓶将老板娘陈某的右脚砸伤。

  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廖某经传唤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中有持械情节,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已赔偿被害人章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章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综上案例我们了解到,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版权所有: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备案序号:湘ICP备10010089号
联系地址:长沙市湘江中路万达C2写字楼17层,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电话:15274817560,传真:0731-85811205
本站关键词:长沙刑事律师,长沙刑事辩护律师,湖南刑事律师,长沙著名刑事律师,长沙知名刑事律师,长沙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