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法定罪名 > 新闻详细
市民随地小便与行人发生口角砍伤其老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3日
徐某因随地小便与一名过路女子发生口角,后该女子的老板前去找徐某理论,两人互殴双双受伤。近日,顺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7月4日下午,徐某在顺义区马坡地区某工地内面对墙角小便,被正好路过此地的王女士看到。认为徐某耍流氓,王女士随口骂了几句,两人发生口角。后王女士到单位后提及此事,老板张某找到徐某理论,二人言语不合便厮打起来。徐某顺手捡根木棍抽打对方,张某则捡起路边被人扔弃的一把菜刀砍在对方头部,徐某见头部流血又持地上的一块瓷砖条砍向对方头部,张某用手臂抵挡导致胳膊受伤。经司法鉴定,徐某受轻微伤,张某构成轻伤。
版权所有: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备案序号:湘ICP备10010089号
联系地址:长沙市湘江中路万达C2写字楼17层,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电话:15274817560,传真:0731-85811205
本站关键词:长沙刑事律师,长沙刑事辩护律师,湖南刑事律师,长沙著名刑事律师,长沙知名刑事律师,长沙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