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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吧内偷走一包纸巾,再次露面被抓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0日
24岁的江西籍男子李某,大年三十在福州一家网吧内从一名熟睡的顾客身上偷走一包湿纸巾。9日李某再次出现在该网吧内,被闻讯赶到的民警抓获。虽然李某拒不承认偷钱,但他所实施的扒窃行为足以让他受到刑事处罚。

何先生1月29日晚上到晋安区网吧上网,由于太困了,就躺在座位上打了个盹。1月30日2时许,网吧准备打烊,何先生醒来时发现裤袋被割了个大口子,口袋中的200元现金和一包湿纸巾不翼而飞,他急忙报警。

福州晋安区茶园派出所民警赶到网吧,调取监控视频,发现与何先生背靠背坐着上网的李某在何先生打盹时,很快也躺在椅子,面朝何先生,一只手伸向其裤袋,民警判断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要求管理员一旦发现李某及时报警。9日,李某再次来到该网吧,民警接到管理员的电话迅速赶到网吧,将李某控制。

经审查,李某虽然承认了扒窃事实,但拒不承认偷走现金,企图逃避打击。据李某交代,1月30日2时许,他发现正在打盹的何先生裤袋鼓囊囊的,但拉链拉上了,他便用指甲刀一点一点剪开何先生裤袋,盗走里面的湿巾纸。9日李某因涉嫌盗窃被晋安警方刑事拘留。

经办民警介绍说,扒窃属于盗窃的一种,是指在公共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采用秘密窃取方式,获取他人身上财物的行为。此前法律规定,盗窃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或多次盗窃的,才构成刑事犯罪。扒窃所得如没达到一定金额,一般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正案中关于盗窃的定罪情节,增加3种盗窃行为: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意味着只要实施这三种行为,不论涉案财物金额多少,一律构罪。这一修改,加大了打击力度,保护了公私财产,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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