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新闻详细
毒品犯罪网络化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4年3月8日
(一)隐藏性 
由于上网信息存储在网站、私人电脑中,网上活动隐蔽,实际查找困难,在海量的信息中进行筛选、锁定嫌疑人成为公安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多数网络毒品犯罪都是通过程序和数据等无形操作来实现,且一条指令就可清除电脑中的所有数据或信息,犯罪分子极易转移或毁灭罪证。
(二)智能性
实施网上毒品犯罪,犯罪分子要掌握相当的电脑及网络技术,才能逃避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掩盖犯罪行为。此外,还需具备一定的化学知识,尤其是对网上提供的毒品配方,犯罪分子必须熟知相关毒品的化学结构及属性。因此,网上毒品犯罪的主体多数是掌握了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及一定化学专业知识的智能性专业人才。
(三)多样性
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上毒品犯罪提供了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工具,如付款可用“支付宝”,取货可用网络快递,联系可用qq群。在个别网络毒品犯罪中,其使用的网页实行限定人数的会员制,一般人根本无法进入该网页。
(四)存在立法空白
借助网络的毒品犯罪较传统形式而言,社会危害性更巨大,但现行条文中有关毒品犯罪的规定,并未将借助网络手段毒品犯罪作为酌定或法定的加重情节予以特别考虑,使遏制毒品的网络流传、严惩毒品网络犯罪缺乏法律依据。
版权所有: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备案序号:湘ICP备10010089号
联系地址:长沙市湘江中路万达C2写字楼17层,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电话:15274817560,传真:0731-85811205
本站关键词:长沙刑事律师,长沙刑事辩护律师,湖南刑事律师,长沙著名刑事律师,长沙知名刑事律师,长沙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