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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数额标准
发布时间:2014年3月8日
1、199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曾规定;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 5万元以上,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以差额是否达到5万元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2、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配合新刑法的实施,发布了《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将巨额的数额标准提高到了10万元。
3、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再将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提高到30万元。根据新的立案标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数额应达到30万元以上。
  不满30万元的,不能认定构成本罪,但其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推定犯罪,对该罪构成的数额标准的规定高于贪污贿赂等同类犯罪是恰当的。针对当前此类犯罪多,数额越来越大的特点,提高构成犯罪的标准,对于突出打击重点,教育挽救多数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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