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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特征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日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行为有:
  1、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
  2、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逃避职责义务;
  3、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4、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
  5、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6、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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